黄柳斌律师

黄柳斌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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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柳斌,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2006年毕业于南京中医药大学,英语六级水平,中共党员,南宁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卫生法学会委员兼秘书,广西卫生法学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兼秘书,专注于医药、卫生与健康法律业务。荣获“2020-2021年度南宁市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南宁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荣誉称号。黄柳斌律师曾在医院工作十二年,具有多年的医务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通过医务科岗位数年的实践锻炼,自己熟练掌握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医疗规范,熟悉医院工作的特点、规律,积累了丰富的医疗纠纷协调处理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做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组建专业医疗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致力于医疗纠纷业务,专业专注,经验丰富。通过多年法律服务实践,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形成显著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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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黄柳斌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执业律所: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501*********159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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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存在过错,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1日患者陆某因“反复头晕、乏力、情绪低落、紧张焦虑4月余”到崇左市第×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检查初步诊断为:1、失眠症;2、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3、陈旧性肺结核?;4、右肺中叶支气管扩张。1月29日上午医方变更给药剂量,对患者加大喹硫平给药剂量,但未及时评估和密切观察患者的耐受情况,也未密切观察患者状态和病情的变化,最终导致原告头昏嗜睡以致摔倒,直至当天20时40分左右才发现原告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小便失禁。21时32分急查头颅CT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急性期)。2021年1月29日23时19分患者转至崇左市某人民医院抢救,急查CT示:1、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2、双肺炎症,建议治疗后复查。3、右肺中叶支气管扩张。4、肺门、纵膈淋巴结钙化患者被收入神经外科住院治疗,于1月30日03时45分行急诊开颅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术。经治疗后于2021年3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2、脑疝;3、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4、右肺中叶支气管扩张并感染;5、头皮挫伤。此后患者因颅脑损伤术后、脑供血不足,多次住院继续治疗。【办案经过】经患方委托授权后,经办律师分析本案全部病历后认为,根据入院后长期医嘱显示为一级护理,应当每一小时巡视病人一次,并记录相关的生命体征,但护理记录单显示2021年1月23日到1月29日长达6天时间没有任何护理相关记录,显然违反了分级护理制度的规定,医方没有按规定观察患者病情,违反诊疗常规,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因脑部遭受不明原因外力冲击致使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错失了第一时间救治的时机,致使患者血肿时间过长未得到及时救治,并最终造成患者脑疝形成,与患者目前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经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认定,医方在对患者强制约束保护期间未能完善、加强基础护理,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致患者头部损伤、硬膜下血肿形成,因医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主要原因,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参与度评定规则,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56%-95%;故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为56%-95%。综上,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实施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脑损伤所致十级伤残及其后两次住院相关诊疗需要的病程延长等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程度为56%-95%。【案件结果】经审理,判令医方承担75%损害赔偿责任。【律师点评】护理记录未及时书写是临床护理工作中常见错误。护理记录不重要,应付应付就可以了,这是护理人员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的典型心态。本案中,患者到医院封闭院区住院治疗,因不明原因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最后脑疝形成,患者家属于事发一年后到医院处复印封存病历,经办律师研究病历后发现,病历中患者入院后长期医嘱记载为一级护理,但是护理记录单中长达6天没有任何记录,很显然医方护理工作与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分级护理制度要求不相符。最终,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医方护理存在过错,与患者脑损伤所致十级伤残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该过错的参与度为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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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科不及时,延误手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30日患者吴某腹痛2小时到钦州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为:1.腹痛查因;2.结肠癌术后。给予B超、腹平片、地佐锌、间苯三酚、盐酸纳布啡注射液等处理。12月1日6:10患者出现体温低、呼吸停止,心率,血压测不出,血氧饱和度降低,神志深昏迷。收普通外科二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呼吸心中骤停;2.休克;3.腹痛(肠系膜扭转?);4.结肠恶性肿瘤。送手术室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空肠及回肠上段坏死。术后转重症医学科治疗,患者一直处深昏迷状态,12月1日19:17分患者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5mm,对光反射消失,断开呼吸机后,患者心电图呈一直线,20:42分宣布临床死亡。【办案经过】经患方委托授权后,经办律师分析本案全部病历后认为,患者因"腹痛2小时"入院,医方接诊医师未对患者进行腹部查体,在腹痛病因未确诊情况下多次使用纳布啡、地佐辛等镇痛剂,掩盖了疾病症状的表现,患者出现畏寒发热,多次休克性血压,医生未予以重视,未采取及时有效诊疗措施,没有及时转科,在急诊科耽搁10多个小时,延误了患者的最佳诊断与手术时机,直到患者出现体温低、呼吸停止,心率,血压测不出,血氧饱和度降低,神志深昏迷才将患者收到病房进行剖腹探查,证实患者为空肠及回肠上段坏死。患者在医方急诊科就诊期间,医方未及时收住入院、疏于观察、诊疗措施不到位、延误手术治疗时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直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经昆明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钦州市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吴某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钦州市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案件结果】《昆明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钦州市某医院对患者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过错与吴某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90%。结合本案案情及医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钦州市某医院对患者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律师点评】患方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当由医方赔偿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于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赔偿报销医疗费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与侵权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不支持赔偿报销医疗费的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受害人已经报销的费用就不应当双倍获赔,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在本案中,虽然窦X向社会保险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但H医院侵权的赔偿责任不因报销部分医疗费而减轻。本案中,经过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患方的诉请,由医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黄柳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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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电子病历鉴定,推定医院承担主责,赔偿187万

【案情简介】2014年初患者曾某感觉右耳不顺,听力有所下降后到广西某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部就诊,经多次治疗后,诊断为右耳听神经鞘瘤,遂于2015年4月9日至医方神经外科住院治疗。4月15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开颅肿瘤切除术、内减压术、神经微血管减压术、脑脊液漏修补术。手术当日病情出血变化,再次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内减压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效果不佳,患者家属于2015年5月向医方申请封存病历。患者长期卧床,为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并终身需要他人护理。患方认为诊疗有问题产生医疗纠纷,遂诉至法院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办案经过】本案于2016年由法院受理,2022年结案,耗时长达六年之久。诉讼中,法院委托广东某天司法鉴定所、南方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多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以提供的病历资料不完整或缺乏鉴定技术条件为由退案。同时,经办律师与患者法定代理人沟通案件情况,在其提及对病历中的手术记录中的时间有异议时,并再次深入研究病历,最终发现了病历中存在前后矛盾的病历记录内容,与当事人沟通需要变更办理本案的思路,并及时和主办法官沟通,获得了对患者在案涉医院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进行司法鉴定的机会,医院以计算机系统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拒绝的理由具有合法正当性,故医方所提供的部分关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进而无法确认将该些资料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送检材料,导致本案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查明。最终本案未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结果】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被告存在过错,由医院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患者赔偿187万元。【律师点评】在医疗大数据背景下,医疗机构越来越多的将电子病历作为医院信息化管理的核心。而产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怀疑医方于事后伪造、篡改了患者的病历资料,因此不信赖电子病历真实性。当然病历修改≠病历篡改,《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了修改操作痕迹可追溯,如果改变了病历的实质内容,以规避应承担的责任,认定篡改则无争议;如果只改变了一些内容的描述方式或者标点符号,修改前与修改后主要内容一致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则可以保留修改记录以备查,这点也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对病历修改的要求一致。因此,医院医务人员按照规范书写病历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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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中华医学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地方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华医学会建立的信息系统上报有关鉴定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03-06
新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二、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医疗机构应当向专家库推荐优质专家资源,对本单位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依法参加鉴定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三、医学会应当梳理分析医疗损害鉴定情况,开展基于案例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组织本地区医疗损害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培训范围。四、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反思,有效识别医疗风险,梳理薄弱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五、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收取鉴定费。收费管理要求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六、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由中华医学会制定,报我委同意后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月6日《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指导医学会落实《条例》,持续推进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二是为更好地组织专家服务鉴定工作,保障鉴定工作高水平运行,医学会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医疗机构应予支持;三是医学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梳理分析鉴定反映的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来源:医政医管局

2021-01-12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来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本单位廉洁从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从业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进一步净化从业环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监督。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督办涉及重大事项、跨市和区直医疗机构的问题查处。(一)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三)严禁实行“开单提成”,将科室或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五)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七)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或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九)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为其充当“保护伞”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八)项所称的“红包”,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一)索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三)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旅游、考察、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作为上交凭证,应妥善保存。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动清退上缴国库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签名确认的缴存凭证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一)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三)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视情节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五)以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名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个人所得违纪数额或不正当利益性质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违纪金额总数额从重处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责任。第十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根据数额、性质和情节等情况,对该机构和管理人员作出以下处理:(二)情节较重、所在机构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处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廉政约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处理。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四)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执行中,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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