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麻醉恢复期观察时间较短案
案情简介
王某因“未避孕未孕4年”于2020年6月到某医院就诊,入院后经检查初步诊断:1、原发性不孕;2、双侧输卵管积水;3、多囊卵巢综合症。于6月19日分送手术室行“腹腔镜下双侧输卵管修复整形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宫腔镜检查术+子宫输卵管通液术”,术后11时40分返回病房。原告家属发现心电监护仪报警,立即向护士呼救。12时08分出现呼吸心脏骤停,立即在床边行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插管途中发现喉头水肿,有少量积血,12时15分王某心跳恢复,无自主呼吸,12时45分转入ICU。王某因脑细胞缺血缺氧过长造成脑组织损害,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现王某长期住院,呈植物人状态。
办案经过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认为,某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麻醉恢复期观察时间较短、返回病房后观察病情欠仔细之过错,上述过错与王某缺血缺氧性脑病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经广西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王某目前损害后果与2020年6月19日手术存在因果关系,本次损伤所受到致残程度评定为一级残疾,完全护理依赖。
2021年7月,经调解,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程度为75%,赔偿王某医药费、伤残赔偿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住宿费、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残疾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2万元。医患双方同意调解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由法院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医疗纠纷因为其专业性,司法程序远多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耗时长达1-2年甚至更久。本案中,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建议患方和医方调解解决为宜。经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疗纠纷案处理比较复杂且专业要求高,根据具体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案结事了,省时省力,减少双方诉累。